中共合肥师范学院委员会院(系)级纪律
检查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学校院(系)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系)级纪委”)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省委、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院(系)级纪委是指学校党委视情况在院(系)级党委设立的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在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等方面强化对院(系)级纪委的领导,督促指导和支持其开展同级监督,检查其工作情况。
第三条 院(系)级纪委主要任务: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信访举报。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轻微和简单违纪问题或者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处理可能涉嫌违犯党规党纪的信访,比较重要、复杂的信访及处理,向同级党委和校纪委报告。
第二章 院(系)级纪委机构设置
第四条 院(系)级纪委一般设委员3-5名,其中书记1名。院(系)纪委书记人选由校纪委会同校党委组织部共同提名、考察,学校党委按照选任程序任用;任期内调动的,应征求校纪委的意见。
第五条 院(系)级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院(系)级纪委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敢于担当;除纪委书记外,院(系)级纪委委员一般不在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中推选。
第六条 院(系)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等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和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期同步进行。
第三章 院(系)级纪委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围绕院(系)级主要任务,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校纪委指导下依规依纪依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实施精准有效监督,配合上级开展其它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八条 院(系)级纪委具体职责:
(一)组织协调。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政治监督。重点监督“一把手”、同级党委委员对党忠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不忘初心使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尽职尽责、秉公用权、担当作为情况等。
(三)作风监督。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四风”情况的督查,监督作风建设相关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的监督,强化对党员干部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兼职取酬等情况的监督;聚焦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四)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本单位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保障党的中心工作,加强对干部推荐、选人用人、师德师风、职称评审、评奖评优、招标采购、项目管理、经费使用、资产流转及招生考试、教学科研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提出违规处理建议。
(五)廉洁教育。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协助同级党委经常开展党章党性党规教育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认真贯彻《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廉洁文化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六)信访监督。在校纪委指导下,依规依纪核查处理本单位相关人员和业务信访,受理并及时处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按照职责权限调查了解并向同级党委提出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责任追究的建议;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
涉及本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本单位职工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重要情况,院(系)纪委应及时向校纪委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四章 院(系)纪委履职履责方式
第九条 参加或者列席会议。通过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了解本单位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级决定情况,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以及“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条 谈心谈话及约谈。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开展专项督查。及时跟进本单位关于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对发现的廉政风险、制度漏洞责令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等问题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落实请示报告制度。结合校党委、纪委部署,院(系)级纪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要向校纪委报告1次工作,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廉洁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
第十三条 严肃民主生活会制度。院(系)纪委书记要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督查本单位接受谈话函询、诫勉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的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述责述廉考核。院(系)级纪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向校纪委进行述职述责述廉,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其他符合规定的履职方式。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双重领导”。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应充分保障院(系)级纪委在纪律检查工作中的监督权、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同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经常听取纪委工作汇报,积极支持纪委工作,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学校纪委要加强对院(系)级纪委工作的领导,强化业务指导,帮助解决监督中的困难。
第十七条 落实校纪委委员联系制度。根据《中共合肥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联系工作办法》,校纪委委员坚持联系院(系)级党委,督促联系单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院(系)级纪委履职情况督查检查。
第十八条 完善议事决策机制。院(系)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院(系)级纪委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程序,重要问题和事项须由纪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习研讨和教育培训。通过召开全校纪检工作会议,抽调纪检干部参与信访核查、执纪审查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院(系)级纪委要加强自身建设,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
第二十条 坚持从严追责问责。对于院(系)级纪委履职不力,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报告处置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院(系)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相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