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中共合肥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的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改进校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权
校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和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省委和省纪委监委的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的决定,研究讨论校纪委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学校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督促或会同校党委专题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学校政治生态进行分析,向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向校党代会的工作报告,向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三)审议学校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四)对提交省纪委监委和校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制定并审议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六)听取立案审查调查、内部审理的有关情况通报,审议对违纪违法的党组织(单位)、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处理、处分等事项,对涉及处级干部党政纪处分意见的,提请省纪委监委审核把关。
(七)研究决定应当由校纪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织原则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特别是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纪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校纪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三)校纪委要带头加强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始终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打造过硬的纪委领导班子。
(四)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校纪委委员监督。校纪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五)校纪委委员要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始终严格自我要求,带头学习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四风”问题。
三、会议制度
(一)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原则上纪委办公室于会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校纪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二)纪委会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召集并主持,或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提出,或者由校纪委班子其他成员、纪委办公室按程序提出,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统筹组织安排。
(三)出席纪委会的人员为校纪委委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学校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人员和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校纪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审议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校纪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会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涉及回避的,相关参会人员应回避。
(五)纪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汇报人对议题作说明;校纪委委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六)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校纪委委员半数的为通过。未到会校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七)纪委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有关材料,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决定和决议等文件,负责相关文件的归档等工作。
(八)纪委会会议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传达或公开报道的,不得向外泄露。
四、决策实施
(一)纪委会作出的决策,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纪委副书记负责带领纪委办公室具体实施。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执行情况及时向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或纪委会报告。
(二)纪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纪委办公室协调后,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决定。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纪委会研究决定。
五、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共合肥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2016年11月14日印发的《中共合肥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校纪〔2022〕5号)